结婚半年离婚彩礼
在现实生活中存在很多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对方赠送聘金、彩礼,可一旦出现悔婚、离婚,彩礼的归属常常会引发各种矛盾纠纷。那么,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返还彩礼?结婚后是否还能要求返还彩礼?
本期主讲法官
/卫婉莹/
西安中院 民一庭法官
案情简介
2021年3月,原某(男)、魏某(女)相识,同年5月双方确定恋爱关系。
2021年6月14日,原某与父母在魏某家协商婚事,当天交给魏某一张存有10万元的中国工商银行卡作为彩礼,后魏某分别于2021年6月15日、2021年7月19日分两次按各5万元将该款转至自己名下银行卡内。
2021年7月12日,双方登记结婚,后亦举办婚礼。婚初,原某、魏某夫妻关系尚可,后因家务琐事致夫妻感情不睦。之后,魏某曾自行做引产手术,令双方矛盾愈甚,双方已自2021年11月起分居。
2021年12月22日,魏某曾诉至法院要求与原某离婚,
2022年2月17日,经该院调解魏某与原某离婚。嗣后,原某遂提起诉讼主张魏某向其返还彩礼10万元。
法院审理
一审法院认为,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受法律保护。本案原某、魏某经法院调解离婚,现魏某虽对原某要求返还彩礼10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认可,但双方结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、原某支出较大为客观事实,故一审酌定判令魏某返还原某5万元为宜。魏某不服提起上诉。
西安中院二审审理后认为,为促成双方缔结婚姻关系,按照我国习俗,男方在婚前一般会向女方支付一定金额的款项作为彩礼。而缔结婚姻关系的目的是为男女双方稳定和持续的长期共同生活,并形成法律上夫妻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。
本案中,原某与魏某自结婚至分居共同居住生活时间不足三个月即发生矛盾,随后魏某即提起离婚诉讼,经法院调解解除双方夫妻关系。可见在原某与魏某之间并未形成实质意义上以稳定、长期婚姻关系为基础内容的夫妻共同生活。魏某拒绝返还收取的全部彩礼,将导致双方利益明显失衡。
故一审酌情认定魏某返还原某彩礼5万元,符合本案实际情况,并无明显不当,二审予以维持。
对于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,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,彩礼数额较大,男方无明显过错的情形下,女方提出离婚或不再共同生活,是否能根据具体情况,按比例适当返还彩礼,无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。
因此,在双方已结婚,且共同生活的情况下,一方提出离婚,另一方请求返还已给付彩礼应否支持的问题,人民法院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,综合考虑彩礼的数额,双方共同生活时间,彩礼数额大小及实际使用情况、有无孕育子女、双方过错情况等因素,并结合当地习俗,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数额,以妥善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,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。
法条链接
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<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>婚姻家庭编的解释(一)》第五条规定:
“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,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,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:
(一)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;
(二)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;
(三)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。适用前款第二项、第三项的规定,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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